陳美靈,王慶利,光紅梅,
崔嵐,張曉東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北京100022)
CHEN Mei - ling, WANG Qing - li, GUANG Hong - mei, CUI Lan, ZHANG Xiao – dong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22, China)
作者簡介:陳美靈(1989-),女,主管藥師,主要
從事藥品技術審評工作
通信作者:張曉東,主任藥師
Tel:(010)80996599
E一mail:zhangxd@cde.org.cn
摘要:非口服途徑給藥制劑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對評估藥物的臨床用藥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盡管國內外相關指導原則對如何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進行了詳細的介紹,但在審評中發現仍有部分產品的申報資料存在缺陷,影響了藥物的研發效率。本文對近年來國內外藥物制劑安全性相關指導原則信息進行了梳理,并結合具體審評案例對常見的問題進行闡述,以期為相關工作提供參考。
關鍵詞:非口服途徑給藥制劑;制劑安全性試驗;刺激性;過敏性;溶血性
DOI:10.13699/j.cnki.1001-6821.2024.01.029
中圖分類號:R97 文獻標志碼:C
文章編號:1001-6821(2024)01-0139-05
Abstract: Conducting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on parentaral drug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evaluating the clinical medication risks of drugs. Although relevan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provide detailed instructions on how to conduct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it was found that some products still provide non - standard application materials, which affects the efficiency of drug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information o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guidance related to the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and elaborates on common problems based on specific application cases, with the aim of of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related work. Key words: parentaral drugs;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irritation; hypersensitivity; hemolysis
藥物的制劑安全性是指藥物經皮膚、腔道、黏膜、血管等非口服途徑給藥后,對用藥局部產生的毒性和/或對全身系統產生的毒性,屬于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藥物溶血性、過敏性和刺激性試驗。藥物的原形、代謝產物、雜質、輔料、溶媒以及理化性質(如pH值、滲透壓等)均可能引起藥物制劑安全性風險,研究制劑在給藥部位引起的局部和/或全身毒性,有助于提示其在臨床應用時可能出現的藥物不良反應,因此采用能充分代表臨床試驗用樣品(處方和工藝均已確定)的藥物制劑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具有重要意義。
盡管有關技術指導原則對如何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進行了相關規定,但在審評工作中發現,有些產品會因為制劑安全性試驗方法錯誤、試驗設計不合理或試驗項目缺項等原因導致安全性研究缺陷,影響了藥物的研發進程。本文對近年來國內外藥物制劑安全性相關指導原則信息進行了綜述,并根據國內相關指導原則要求,對常見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提出有關建議和思考,以期為相關工作提供參考。
1近年來國內外指導原則情況介紹
1.1國內指導原則情況
2014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發布了《藥物刺激性、過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1 ],該指導原則是目前國內針對藥物制劑安全性試驗的主要參考指導原則,是在2005年CFDA發布的《化學藥物刺激性、過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中藥、天然藥物刺激性和溶血性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基礎上的合并修訂版,同時參考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歐洲藥品管理 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EMA)?美國環境保護 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國際標準 化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OECD)及日本厚生省等機構的相關指導原則[ 2 ]。在該指導原則基礎內容中詳細列舉了受試物、實驗動物、溶血性試驗、過敏性試驗、刺激性試驗、光毒性試驗、結果分析及常見問題處理,并收載了常用的試驗方法,對于指導藥品研發單位及注冊申請人開展相關研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1.2歐盟指導原則情況
2016 年 EMA 針對藥物局部耐受性試驗發布了 《Guideline on non - clinical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of medicinal products》 [ 3 ] ,替代了其 2001 年發布的《Note for Guideline on non - clinical local tolerance testing of medicinal products》 [ 4 ] ? 根據歐盟官方的說明[ 5 ] ,修訂 原因主要是基于新的給藥途徑制劑如透皮給藥制劑 的興起,以及監管機構逐步認可采用科學有效的體外 試驗方法作為藥物制劑安全性綜合評價的方法之一, 以及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International Con? 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for Human Use, ICH) M3 (R2)指導原則的全面實施,而ICHM3(R2)中涉及了藥物局部耐受性試驗相關信息。在該指南中,具體介紹了局部耐受性試驗的一般考慮,采用證據權重法分析體外耐受性試驗的可行性,體內局部耐受性試驗的關注要點如藥物給藥頻率和周期、毒性可逆性、受試藥臨床代表性、劑量選擇、動物福利、給藥途徑、對試驗設計和試驗結果的分析,以及針對不同給藥途徑的藥物包括眼部給藥、經皮給藥、注射給藥或其他給藥途徑的藥物如何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給出了相應的建議。
1.3美國指導原則情況
FDA目前尚無針對藥物制劑安全性評價專門制定的指導原則,但在部分指導原則中對制劑安全性相關內容有一定涉及。
2015年FDA發布了了《Non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 of Reformulated Drug Products and Products Intended for Administration by an Alternate Route》[ 6 ] ,指出已批準上市的藥物改變處方工藝或改變給藥途徑時,應當采用臨床擬用途徑開展單次和/或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同時考慮進行全面的組織病理學檢查;給藥周期應當遵循ICHM3(R2)或ICHS9的要求,但對于僅改變處方工藝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藥物給藥周期可適當短于ICHM3(R2)的要求。在該指導原則中,分別對不同給藥途徑藥物如口服給藥、皮膚給藥(包括貼劑)、靜脈給藥、皮下或肌肉給藥、眼部給藥、耳部給藥、吸入給藥、鼻內給藥、陰道給藥、口腔內(包括頰、舌或牙周)給藥、海綿體內或尿道內給藥、鞘內或硬膜外給藥制劑或緩釋制劑等,應開展哪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包括溶血性、過敏性和刺激性試驗信息)進行了闡述。
2023年6月美國針對藥物免疫毒性發布了《Nonclinical Evaluation of the Immunotoxic Potential of Pharmaceuticals》[ 7 ],指出局部給藥制劑應當對皮膚致敏性進行評估。此外,FDA也接受采用臨床擬用制劑開展豚鼠最大化實驗對藥物皮膚致敏潛力進行評估。
2需考慮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的常見情況[ 6 ][ 8 ]
非口服途徑給藥的藥物制劑往往需開展符合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of drug, GLP)的制劑安全性試驗[ 9 ],包括創新藥、改良型藥物、仿制藥以及藥物上市后變更等。由于不同類別的藥物自身特點不同,非臨床制劑安全性試驗應結合受試藥自身特點進行合理設計,遵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生物制品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時可參考ICHS6(R1)[ 10 ]指導原則。
對于非口服途徑給藥的創新藥物,除需全面評估藥物的系統性毒性風險外,還需評估其制劑安全性風險。部分制劑安全性試驗可結合在一般毒理學試驗中進行,但供試品應能代表臨床擬用樣品或模擬臨床實際用藥情況,試驗設計應能支持擬定的臨床試驗方案(包括給藥部位、給藥途徑、給藥劑量等)。
對于非口服途徑給藥的改良型藥物,如口服制劑改注射劑、普通注射劑改特殊注射劑(如脂質體、微球、微乳等)等,與原有制劑比較,此類藥物處方工藝和/或給藥途徑可能發生改變,需考慮開展制劑安全性研究。
對于非口服給藥途徑的仿制藥,包括涉及處方工藝變更的已上市仿制藥申請一致性評價品種,如注射劑、吸入制劑、滴眼液、陰道給藥制劑等,是目前要求開展制劑安全性研究最常見的注冊類型。仿制藥一般具有與原研藥或參比制劑相同的活性成分、劑型、規格、適應證、給藥途徑和用法用量等,但兩者藥學特性、生產工藝、輔料、雜質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為確保仿制藥與原研藥/參比制劑質量和療效的一致性,應開展與原研藥/參比制劑對比的制劑安全性試驗,以評估兩者制劑安全性風險差異。
對于生物制品的制劑安全性評價思路與化藥相似,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據ICHS6(R1),很多治療用人用生物制品對動物具有免疫原性,因此這類產品應在開展重復給藥毒性研究時檢測抗體水平以提示藥物的免疫原性并幫助解釋研究結果。但在動物中誘導了抗體形成并不能預示在人體可能產生抗體,如重組蛋白在人體中罕見出現嚴重過敏反應,對蛋白產品呈陽性的豚鼠過敏實驗并不能預測人體反應,因此針對此類產品一般不需開展豚鼠過敏實驗。此外,對于臨床期間或上市后變更的生物制品,根據《已上市生物制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中分類屬于重大變更的,一般需提供制劑安全性試驗數據;對于中等或微小變更的,應基于生物制品藥學可比性研究結果綜合分析。
對于進口注冊產品,如果境外上市時已進行了規范的動物制劑安全性實驗和/或在規范的臨床試驗中對局部耐受性進行了研究,則可根據上述數據進行評價。
此外,部分藥物由于藥學質控簡單,一般不需要提供制劑安全性資料,如注射用水、氯化鈉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或甘露醇注射液等[11]。
3制劑安全性試驗關注要點[ 1, 3 , 11-12 ]
3.1刺激性試驗
刺激性是指非口服給藥制劑給藥后對給藥部位產生的可逆性炎癥反應。刺激性試驗是觀察動物的血管、肌肉、皮膚、黏膜等部位接觸受試物后是否引起紅腫、充血、滲出、變性或壞死等局部反應。一般應選擇與臨床用藥相似的部位,與臨床用藥途徑一致,給藥濃度應至少包含臨床擬用最高濃度,給藥頻率和周期應結合臨床用法用量,給藥體積不應過小,同時還應注意給藥次數、速度等對試驗結果的影響。刺激性試驗方法包括血管刺激性試驗、肌肉刺激性試驗、皮膚刺激性試驗、黏膜刺激性試驗、眼刺激性試驗、滴鼻和吸入刺激性試驗、陰道刺激性試驗、直腸刺激性試驗、口腔用藥及滴耳劑等刺激性試驗等,常見的試驗動物種屬包括兔、大鼠、小型豬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藥物刺激性試驗中需特別重視組織病理學檢查和結果分析,并提供規范完整的組織病理學檢查報告。部分特殊的刺激性試驗如眼用制劑一般要求開展裂縫燈檢查。對于臨床可能存在皮損情況的皮膚給藥制劑,除完整皮膚外,尚需考察對破損皮膚的刺激性。在藥物刺激性試驗中應注意操作的規范性,并注意區分藥物的刺激性與給藥造成的物理反應,如藥物注射造成的局部創傷。
3.2過敏性試驗
過敏性反應又稱超敏反應,指機體受同一抗原再刺激后產生的一種表現為組織損傷或生理功能紊亂的特異性免疫反應。過敏性試驗是觀察動物接觸受試物后的全身或局部過敏反應。給藥劑量應包括臨床擬用最大劑量或濃度。通常局部給藥發揮全身作用的藥物(如注射劑和透皮吸收劑等)需考察I型過敏反應,如注射劑需進行豚鼠主動全身過敏試驗,皮膚給藥制劑需進行豚鼠主動皮膚過敏試驗。吸入途徑藥物應采用豚鼠吸入誘導和刺激試驗。黏膜給藥應結合受試物的特點參照經皮給藥過敏性試驗方法進行。Ⅱ和Ⅲ型型過敏反應可結合在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中觀察。經皮給藥制劑(包括透皮劑)應進行w型過敏反應試驗,包括豚鼠最大化試驗(guinea - pig maximization test,GPMT)和豚鼠圭寸閉斑貼試驗(Buehler Test,BT)或其他合理的試驗方法如小鼠局部淋巴結試驗(local lymph node assay,LLNA)等。在藥物致敏性試驗中應注意區分藥物的過敏反應和藥物的藥理作用放大導致的毒性或類過敏反應。在這種情況下可另外設置單獨組別動物僅致敏給藥觀察動物的毒性反應,以更好地區分藥物的過敏反應和類過敏反應。
3.3溶血性試驗
溶血性是指藥物制劑引起的溶血和紅細胞凝聚等反應。溶血性反應包括免疫性溶血與非免疫性溶血。凡是注射劑和可能引起免疫性溶血或非免疫性溶血反應的其他局部用藥制劑均應進行溶血性試驗。免疫性溶血是指通過免疫反應產生抗體而引起的溶血反應,包括由免疫球蛋白G(immunoglobulin G,IgG)介導的Ⅱ型過敏反應以及由IgG和免疫球蛋白M(im-munoglobulin M,IgM)介導的皿型過敏反應。非免疫性溶血包括由于藥源性的氧化性溶血以及因血液穩態的改變而出現的溶血和紅細胞凝聚等。溶血性試驗包括體外試驗和體內試驗,常規采用體外試管法評價藥物溶血性。一般采用人血或兔血紅細胞懸液試驗體系,受試藥濃度應采用臨床擬用最高濃度。如果仿制藥出現溶血性陽性結果,一般應與參比制劑開展體外溶血性對比研究,若受試藥溶血性強于參比制
劑,應當分析原因,在排除相關因素后重新開展試驗,應保證仿制藥溶血性風險不高于參比制劑。如果新藥出現體外溶血性陽性結果,一般需考慮進行動物體內溶血性試驗或結合重復給藥毒性試驗開展評估藥物的體內溶血性,對溶血機制進一步探索,并推斷與人體的相關性,以提示臨床試驗風險,如因n型和皿型過敏反應引起的溶血通常需結合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中免疫病理改變進行綜合評價分析。
4制劑安全性試驗常見問題探討[1,9]
非口服途徑給藥制劑在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時,存在試驗設計等原因導致的申報資料不規范,影響藥物研發進程。常見問題梳理如下:
4.1仿制藥制劑安全性研究未設置參比制劑對比研究
非口服仿制藥非臨床制劑安全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考察仿制藥和參比制劑在制劑安全性方面的一致性。因此,對于仿制藥注冊申報或者變更處方工藝的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研究,均應設置參比制劑進行對比研究,同時應當確保供試品的制劑安全性風險不高于參比制劑。
案例1某地佐辛注射制劑仿制藥,全身主動過敏試驗、被動皮膚過敏試驗、血管刺激性試驗、肌肉刺激性試驗結果均為陰性,但體外溶血性試驗中部分濃度下出現溶血,而未設置參比制劑對照組,不能說明與參比制劑的一致性。建議補充與參比制劑對比的溶血試驗以提示一致性,并進一步分析出現溶血的可能原因。
4.2試驗設計和試驗方法不合理
良好的試驗設計可減少非藥物性因素對試驗結果的影響,符合規范的試驗設計是保證試驗結果的科學可靠的重要手段。在開展藥物制劑安全性試驗中,建議遵循相關指導原則要求,尤其需重點關注試驗樣品的臨床代表性,藥物給藥劑量、給藥濃度、給藥周期、給藥方法設計以及組織病理學檢查結果的分析等,充分暴露藥物的毒性風險并對藥物風險進行科學評估,以供臨床風險控制參考。
案例2某帕瑞昔布鈉注射制劑仿制藥,體外溶血性試驗、豚鼠全身主動及被動皮膚過敏試驗、兔肌肉和血管刺激性試驗結果均為陰性,但部分試驗設計存在一些問題,如肌肉刺激性試驗采用單次注射給藥,而臨床為多次給藥;兔肌肉和血管刺激性試驗均未提供組織病理學檢查報告。建議參考相關指導原則,補充規范的制劑安全性試驗。
4.3黏膜給藥或吸入途徑藥物未開展過敏性試驗
有些黏膜給藥及吸入途徑的藥物未提供過敏性試驗資料。對于此類藥物,雖然動物過敏性試驗結果和臨床相關性不是特別明顯,但仍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建議開展過敏性試驗以全面評估藥物的制劑安全性風險。吸入途徑藥物建議采用豚鼠吸入誘導和刺激試驗,黏膜給藥建議結合受試物的特點參照經皮給藥過敏性試驗方法進行。
4.4處方工藝變更品種未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
對于處方工藝變更品種,如已上市仿制藥申請一致性評價,藥物輔料、雜質、代謝產物及理化性質均有可能引起刺激性和/或過敏性和/或溶血性的發生。因此,對于此類藥物,無論處方工藝與參比制劑是否一致,通常均應開展非臨床制劑安全性試驗以評估藥物的制劑安全性風險。
案例3某胞二磷膽堿注射制劑仿制藥申請一致性評價,僅提供了部分胞二磷膽堿注射液的藥理毒理綜述資料,申報資料中說明其與參比制劑處方一致,除有效成分外僅含pH緩沖劑,無其他輔料及特殊溶劑,因此不再進行刺激性、過敏性和溶血性試驗。建議根據相關指導原則,補充相應的制劑安全性試驗資料。
4.5實驗動物選擇及實驗結果分析不合理
非臨床制劑安全性試驗一般應遵循隨機、對照原則,排除非藥物性因素對試驗結果的干擾,當陰性對照組也出現陽性結果時,應客觀分析原因,若因動物自身健康問題所致,應考慮重新開展規范的動物實驗。同時,動物數量的確定應以實驗結果可評價為基礎,充分考慮“3R”原則,減少不必要的動物資源浪費。
4.6試驗質量問題
藥物制劑安全性試驗應當在經過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機構開展并遵守藥物非臨床研究管理規范,確保試驗質量;申報資料內容應當清晰、準確、完整、前后信息對應,對試驗結果進行科學分析,確保試驗資料的可評價性,避免因各種問題通過不同方式反復與申請者溝通確認,以提高藥物研發的質量和效率。常見的問題包括實驗動物質量差,實驗操作不規范,實驗報告數據欠完善等。
5討論
非口服途徑給藥的藥物開展制劑安全性試驗對評估藥物的臨床用藥風險具有重要意義。研究過程中參考相關技術指南,遵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結合受試藥物的特點合理設計試驗,在闡明其研究方法或技術科學合理的前提下進行規范性操作,申報資料應對試驗結果進行全面分析,以科學評估藥物的臨床制劑安全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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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動態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于發布《新藥臨床安全性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23年第59號)
引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于發布《新藥臨床安全性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23年第59號)[EB / OL]. 2023 - 12 - 01 [2023 - 12 - 05]. https: / / www. cde. org. cn / main / news/ viewInfoCommon / 82a8d924630f4a087295bb6a270db1cd.
新藥臨床安全性評價是新藥獲益-風險評估的重要基礎。為給新藥臨床安全性評價提供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指導,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新藥臨床安全性評價技術指導原則》。
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藥臨床安全性評價是新藥獲益-風險評估的重要基礎,應貫穿于研發和上市的全生命周期,包括臨床試驗期間、申報上市申請時、以及上市后的安全性評價。本指導原則重點關注新藥上市前兩個階段的臨床安全性評價。
本指導原則針對新藥上市前兩個階段安全性評價的不同側重點,分別闡述相應的安全性評價內容和分析評估方法。
本指導原則僅代表藥品監管部門當前的觀點和認識,隨著科學的進展,本指導原則可能會更新。如有未能涵蓋的問題,可與監管機構進行溝通。 (王超群摘錄)